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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案件

2021-11-18 14: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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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18 近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故意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是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的第一起污染环境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院长卞玉杰担任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高新区政法、环保、市场监管、街道、企业等部门人员及群众30余人进行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1月至5月,被告人宫某某、李某某二人共同出资非法在济宁高新区一宅基地院内经营电镀作坊,在未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将电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院落北侧耕地内污水池。经取样检测,废水及土壤中总铬、汞含量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庭审结束后,在审判人员主持调解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二被告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人积极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68000元,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宫某某、李某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蓝天、碧水、净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加大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力度,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同时,该院积极采取庭审直播、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预防和震慑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通讯员 张盼盼)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