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曲阜市一男子“零口供”被判刑
鲁网9月27日讯 只要不认罪,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对曲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康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康强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纪武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纪武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康强及同车人并没有报警、救助伤员,而是躲在道路一旁,其妻子驾车来到现场将二人接走,五个小时后,康强才到交警队投案自首。
康强到案后对逃逸一事拒不承认,声称事故发生后,他让自己的父亲和妻子电话报警,他离开现场不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是现场来了十几人对其车辆进行打砸,康强是迫于压力才离开。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在案证据,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对于现场打砸车辆的人数有多少、从哪里来的、什么时间来到现场,肇事车辆同车人、康强妻子及康强三人的说法相互矛盾。
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后,康强口中所说的“对其车辆进行打砸的人”到达现场时,康强已经离开现场躲在路边。而且这些人只是保护现场,指挥交通,并未对康强及肇事车辆造成威胁。
结合康强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民警勘查现场时,并未出现“对其车辆进行打砸的人”,康强却躲在路边,在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未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仍未向出警民警表明自己肇事司机的身份。
对于康强辩解自己让家人报了警,据他妻子的证言称其打电话报警是因为有人砸车而并非交通肇事。公安机关调取了他父亲和妻子的报警记录,均显示无效警情、骚扰警情,对于该起事故的四次有效报警既不是康强本人,也不是康强安排的他人报警。
因没有证据证明康强受到外来实际危害等原因离开现场,故应认定其没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仅是其基于内心恐惧而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在离开现场后完全具备投案条件情况下也没有及时投案,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尽管康强拒不承认其逃逸的事实,但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曲阜人民检察院以“零口供”对其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康强仍表示承认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但拒不承认逃逸,公诉人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及法庭答辩,逐步击破康强的心理防线,在最后陈述阶段,康强表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被告人康强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检察官说法
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等候处理。千万不要逃逸,否则将会错上加错,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会面临重刑处罚。(文中人员皆为化名)
(通讯员 宋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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