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全力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

2020-12-17 16:53:00 来源:东方圣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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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17日讯 近日,济宁市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文件提出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完善即时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5个方面16条任务目标,将民政部门的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医保部门的医疗救助制度、教育部门的教育救助制度、住建部门的住房救助制度、人社部门的就业救助制度、应急部门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全部列入改革重点任务,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发展。

  文件在完善即时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提出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的即时救助机制,压实村(居)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民政协理员直接责任;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亮点解读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参照“单人户” 纳入低保。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至35%和35%至45%之间,已经高于区间的要保持相对稳定,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到“十四五”末,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3:1以内。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到2022年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修订《济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贫困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完善应对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的医疗紧急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医保基金应急预付机制,确保特殊人群先救治、后付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做好分类参保补贴工作,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按规定实行定额补贴,提高贫困群体参保率。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采取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中教育阶段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含高职、专科)采取发放国家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及时将重点人群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积极开展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和“福彩送温暖”活动。持续开展 “牵手关爱活动”“希望小屋”“春蕾计划”等关爱服务,鼓励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依据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可分别按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12倍、3至6倍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严格落实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乡镇(街道)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切实提高救助时效,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