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保障群众住房需求
鲁网9月7日讯(记者 谢学刚)9月7日上午,济宁市 “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9场)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提升保障能力,为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3年8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95.27亿元,居全省第4位;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619.86亿元,居全省第5位;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38.61亿元,居全省第4位。
8月31日,中心印发了《关于修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
今年2月,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试点的通知》,对37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数字化梳理。济宁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需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以满足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要求。

今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角度,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职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对职工租房或购房保障能力,中心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自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调整内容。废止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8号)。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办理购房或偿还贷款提取业务时,中心需对职工名下房屋套数加以审核,采取了“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提取政策。该政策的废止,更好地满足了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需求。
放宽了部分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购房地不再限制。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增加了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点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的,可提取其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其有效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已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缴存余额不能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
加大了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即可以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子女还包含子女配偶。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了本市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向济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另外,发布人还就有关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不断增加,针对这部分缴存职工,请详细介绍一下当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同,以及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了本市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的调整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