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新变化 3月1日起施行
鲁网2月24日讯 生育保险是保障女职工权益、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施。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今年1月30日,省政府发布修订后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且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现行《规定》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的职责重新进行明确;二是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情况,修订了生育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的有关内容;三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四是与《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衔接,完善了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扩大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群体。
明确生育保险费筹集方式
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改革要求,规定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按照设区的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
规范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规定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内容为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其家属同意。
简化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方便职工及时获得生育保险待遇,删除了原《规定》要求职工提交的一系列证明材料。同时,简化办理流程,规定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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