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000万!济宁市企业上市挂牌有重奖
鲁网1月11日讯 近日,济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
按照《意见》,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济宁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济宁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济宁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济宁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中的60%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40%用于奖励企业董监高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范围。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市金额3‰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等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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