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第4场)市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2-02-11 15:0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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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11讯(记者 王平)211日上午 济宁“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第4场)市政府规章新闻发布会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发布人介绍《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三部规章的立法过程。 

  《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三部政府规章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公布。 

  《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环境,市城市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报了《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建议项目。经过调研论证后,市司法局认为此项目立法时机成熟,切口合适,解决的问题明确,具有法律上的可调整性和立法的必要性。《办法》从起草到审议历时10个多月,在制定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公众参与,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在市司法局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另外,市司法局还组织了户外广告经营者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并根据研究论证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措施使《办法》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办法》更好地贯彻施行。 

  发布人介绍《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的起草审查过程介绍。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农贸市场管理有法可依,市政府将《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3月,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4月,赴无锡、徐州等地调研农贸市场管理的先进经验,为起草工作提供参考。6月,形成草案初稿,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9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并组织部门会签。11月,再次书面征求了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12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会签情况对内容进行修改;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座谈论证。12月,征求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建议,形成《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发布人介绍《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的审查起草情况。2017年,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在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河道防洪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机构改革以后,随着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使得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同时政府规章规范的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也应当由城市河道扩大至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20214月初,《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市司法局在法制审查中,济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有特色、可操作。《办法》明确了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固化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河道管理经验做法,细化了河道治理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以及发挥河道在环境、生态、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方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1231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出台《办法》的决策背景及依据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划转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上位法修订情况,结合济宁市实际,需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 

  《办法》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14月份以来,市城乡水务局组织专家起草了《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征求了市领导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办法(草案)》。20211224,《办法》(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1231正式印发。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39条。《办法》从济宁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济宁市河道管理工作,立足于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河道治理、河道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职责以及市县两级河道管理的权限。 

  二是明确了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相关内容。吸纳整合原《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将城市河道管理纳入《办法》,实现了城乡河道管理统一化、规范化。结合济宁市实际,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实施、河道保护范围、河道内需审批行为和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 

  三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主要创新点: 

  一是对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针对黄河、韩庄运河、梁济运河、泗河等河道逐一明确了管理主体。 

  二是明确了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主体,即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是将全面实行河长制纳入本《办法》,同时明确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是根据济宁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 

  五是从水库、闸坝调度、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方面针对河湖水生态健康提出规定。 

  另外,发布人还就《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