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济宁施行《水环境保护条例》 违规排污最高处罚20万元
鲁网2月21日讯 为更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济宁市日前制定出台《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违规排污最高将面临20万元处罚。
《条例》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根据《条例》,全市各级政府应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态缓冲带。监督依法从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码头清淤、水上经营等活动,防止污染水环境。
《条例》规定,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控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上,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应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此外,我市将把矿井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根据《条例》,济宁市将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违规排污者,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最高罚款20万元。
责任编辑:谢学刚
- 国际湿地城市,何以是济宁2023-10-27
- 济宁市微山县全力打造“看得见发展、留得住乡愁”的渔家文化休闲旅游民俗村2021-10-11
- 济宁:立足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新起点,全力推进全市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06-10
- 2020年,济宁市管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330.85亿元2021-03-25
-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违规排污最高罚20万元2021-02-02
- 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实验测试中心顺利通过省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2020-12-03
- 创新工作,多措并举——济宁全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0-11-25
- 济宁启动河流断面水质保障专项检查 整治不力将被追责2020-08-18
- 济宁快速高效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目前已开工1132个2020-08-04
- 济宁市全面打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 暗访不合格被曝光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