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重于泰山《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5月21日正式实施

2020-05-20 14:5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520讯(记者 徐景春 赵丽娟)52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贯彻实施《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介绍《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及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济宁市是文物大市,境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含孔府孔庙孔林和京杭大运河两处世界文化遗产)、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47处,还有大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全市文物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在项目实施、资金争取、大遗址保护等方面均位居全省前列,但仍存在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达标、文物监管不够严、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出台《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倡导全社会树立文物保护理念,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文物安全责任,严打文物犯罪,提升文物安全管理和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已成为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5月启动《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工作,成立了由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局长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邀请公安、应急、消防、建设、电力、司法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提出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了论证、会签、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上个月的21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办法》,将于20205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20 

  据悉,《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为公开发布,共分十六条,适用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统称文博单位)。《办法》对文物安全责任的划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博单位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于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严格程序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对于文博单位安全设施方面,《办法》规定,要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并做好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应充分提升物防技防科技化水平。《办法》针对文物和博物馆场所防火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文博场所电器设备及使用要符合《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等。《办法》还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办法》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管理,施工进场前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办法》最后对建立完善文物安全督察机制,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和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做出规定。 

  从总体上看,《办法》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调研,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内容全面,条目严谨,可操作性较强,是济宁市今后几年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指挥棒,必将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