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男子盗窃被判缓刑,为缴罚金再次行窃被收监

2023-09-11 18:02:0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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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1日讯 有人靠勤劳创造美好生活,也有人“投机取巧”靠盗窃“发家致富”,一男子在被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后仍不思悔改,为缴纳罚金再次行窃,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收监执行。近日,济宁市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2023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为缴纳罚金,滋生用“老本行”筹款、再次盗窃的念头,于2023年2月20日13时许窜至邹城市某村内,翻墙进入三处宅院欲实施盗窃。因该三户人家没有值钱的物品,张某未盗得任何财物,但被监控记录个正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实施入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对新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通讯员  薛丽华)

责任编辑:徐景春
新闻关键词:盗窃罚金收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