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驩城镇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行动

2022-05-18 18:14:4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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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8日讯 自2022年5月1日起,《山东省电动车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为了提高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守法意识,微山县欢城交警中队在电动自行车流量较大的路口开展整治行动,对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对拦停、登记并进行普法教育。

  为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规范非机动车安全出行,驩城镇交警中队在重点路段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一律拦停、登记并进行普法教育,提升电动车车主“知危险、会避险”的安全意识,营造“文明出行、从我做起”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宣传车、微信、广播喇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城管部门联合交警中队结合城区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秩序治理等工作走街窜巷进行深层次宣传和治理。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拔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初次被查给予口头警告,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据交管部门统计数据,颅脑损伤是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伤亡的最主要原因,而头盔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死亡率,使车祸对人的伤害减少到最小。希望驾乘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要忘记做好头部的安全保护,让我们安全骑行,从头做起!为美丽乡村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讯员 王大庆  徐鹏翔)

微信图片_20220511143248微信图片_20220430103223105.10欢城中队电动车不戴头盔整治工作中9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