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没结算?原来是被“萝卜章”截了胡

2020-07-09 15:4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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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9日讯 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田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宣判。 

  2003年至2005年间,田某某在青岛某幕墙有限公司(简称“幕墙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之后辞职。 

  20128月,田某某个人打算承接济宁某项幕墙工程,但其没有施工资质。这时,田某某想到了之前工作过的幕墙公司,该公司具有幕墙施工一级资质。 

  田某某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提出交纳押金1.5万元,然后使用幕墙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双方达成合作,承诺如果能够中标,则由田某某负责工程施工,并缴纳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管理费。 

  中标后,幕墙公司委派田某某作为公司代表与开发商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委托书,委托田某某负责工程款结算事宜。 

  工程施工的前几个月,置业公司按期把工程款转账到幕墙公司,幕墙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的基础上再与田某某进行核算。之后,田某某与幕墙公司因工程管理费产生了矛盾,该公司未再出具收款委托书,田某某也没有再付过管理费。 

  20134月份,田某某花了50元钱在刻章店私刻了幕墙公司的公章,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先后3次直接与置业公司结算了工程款,且未上交给幕墙公司。 

  幕墙公司在发现工程款没有到账后,于201412月派人到置业公司询问工程款结算情况。置业公司拿出一份写有“全权委托田某某办理工程尾款结算和结算方式”的委托书,幕墙公司这才发现原来是田某某私刻了公司印章收取了工程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12月,田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抓获后,与幕墙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受理此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520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经开庭审理,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讯员 刘晓楠 刘伟)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