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怪异盗窃,抑郁症能否免责?
鲁网3月31日讯 “我来报案,我的摩托车被盗了”,家住济宁市任城区某小区的黄卫到派出所报案,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被盗的摩托车居然鬼使神差又回到了黄卫所居住的小区,并很快顺藤摸瓜将犯罪嫌疑人陈绵抓获。日前,济宁任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陈绵提起公诉。
经查,陈绵与被害人黄卫住在同一个小区,但二人并不认识,陈绵曾经从事外卖送餐工作。案发当天,陈绵在小区里溜达时发现了黄卫停放在楼下的外卖摩托车,走近后看见摩托车的钥匙并没拔下来,遂产生将摩托车偷走自用的想法。随后,陈绵骑上摩托车出了小区,开到一处废弃院落里,为掩人耳目将摩托车后座上的外卖箱卸下,又大胆的将摩托车骑回居住的小区,放在自己家楼下便上楼睡觉了。另外,通过侦查发现,陈绵还曾经两次盗窃外卖摩托车箱子里的外卖餐食。
根据陈绵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和行为后的表现,承办检察官认为这有些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另据陈绵的家人介绍,陈绵患有抑郁症,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承办检察官遂建议公安机关对陈绵作精神病鉴定。
经鉴定,陈绵的确患有抑郁症,但在实施盗窃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陈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通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通讯员 姜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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