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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严惩不贷

2022-04-10 22:35:2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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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0日讯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

  全县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

  但仍有极个别人无视疫情防控形势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对自身及公众安全极不负责

  对此

  梁山县公安局

  坚决依法打击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违法行为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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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日晚,寿张集派出所巡逻至辖区叶宋路附近时,发现道路附近的防疫封控挡板被损坏。为维护正常的防疫秩序,巡逻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并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经查,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在附近经营一超市,为增加超市客流量,遂私自使用工具将超市对面的防疫封控挡板拆除,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影响了正常的防疫秩序。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4月3日,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已被梁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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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日,梁山县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在辖区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某台球厅未经许可或报备相关部门,存在私自经营行为,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大路口派出所依法将该台球厅负责人曹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图片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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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梁山县公安局水泊派出所联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辖区开展巡逻检查途中,发现辖区内两家KTV未经许可或报备相关部门,擅自开张经营。水泊派出所依法将该娱乐场所负责人贾某、王某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违法行为人贾某、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贾某、王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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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30日上午,梁山县公安局拳铺派出所在对辖区例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四家KTV未经许可或报备相关部门,擅自开张经营,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拳铺派出所依法将四家娱乐场所共五名负责人刘某、李某、张某、杨某、杨某辉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刘某、李某、张某、杨某、杨某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李某、张某、杨某、杨某辉五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图片  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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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日晚,梁山县公安局拳铺派出所在拳铺镇新步行街例行检查时,发现某足疗店未经许可或报备相关部门,擅自开张经营,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拳铺派出所依法将该足疗店负责人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日前,梁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名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更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梁山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二、来自境外及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三、按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五、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六、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七、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十、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十一、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十二、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谢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