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兖州市新兖法庭了解到一桩情况颇为复杂的案子。原本是朋友好心帮忙,无奈因酒后开摩托车撞到了桥墩上,导致严重受伤。
据悉,该市小孟镇某村村民刘某和家住该镇的张某、张某某、贾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5月18日,被告贾某之父打电话给被告张某,让其帮忙给贾某的母亲购买同年5月20日凌晨2点44分去北京的火车票,张某买票后送到贾某家中。同年5月19日晚7时,张某又打电话给原告刘某,约其一同去送贾某的母亲到火车站,并接贾某下火车。当天晚八时许,张某及其弟、刘某及贾某之母等人一同去兖州市火车站接贾某。到达车站后不久,被告张某某(贾某的另一个朋友)也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车站一同接贾某。
当晚11点半,贾某下了火车。贾某之母邀请大家到兖州市体育馆附近的一个地摊上吃饭,吃饭时都饮用了一些啤酒,其中张某某感到自己喝的较多,不敢再骑摩托车,便提出让张某等人帮忙把其及摩托车送到其工作地点古城煤矿。原告刘某主动骑上张某的摩托车,张某骑另一辆摩托车带着张某某,三人一同去古城煤矿。
当行至兖州市大禹像东立交桥时,原告刘某因观察不当,所骑的摩托车撞在桥下的桥墩上。张某与张某某听到身后的撞击声便立即返回,发现刘某此时已倒在桥墩旁边,摩托车压在其身上,口鼻均出血。
张某立即拨打了医院的求救电话,并通知了贾某。贾某在回家途中遇到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领其到事发地点将刘某迅速送到兖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因原告伤情较重,原告又被送至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脑疝;2、双侧视神经损伤;3、胸外伤。原告在该医院住院93天,于同年8月21日自动出院,共支付医疗费46022元。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其父母二人进行陪护。后来,经过司法鉴定:原告刘继猛双眼视力损伤为四级伤残。
在接到该案后,新兖法庭果断接案并迅速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该庭做出如下判决: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022元,误工费每天13.66元,共355天为4849.3元,护理费每人每天13.66元,共93天为254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共93天为1860元,营养费366元,残疾赔偿金69790元,伤残鉴定费107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26632元。全部费用分别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32800元;由被告贾某赔偿原告11000元;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0700元;其余72132元由原告刘继猛自负。
据悉,在法庭的多次调解努力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判决,这也为本案画上了句号。尽管该案已经结案,但是这件事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很多。在此,记者也代表本网大力呼吁社会各界人士:拒绝酒后、无证驾车,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遗憾;多一分小心,少一分烦恼,热爱生命,珍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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